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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委托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

1、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,委托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,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:

(1)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(2)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、转租、出售、抵押、质押。(3)从事其它有损委托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。(4)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,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;(5)法律所规定的其它不可从事的活动。在以上情况下给委托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,承租方应作出相应赔偿。

2、其它的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委托出租方应有的权利。

3、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。

4、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对客户信誉实施评价。

二、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

1、凡在我司协议指定4S店商户进行车辆维修的客户,方可享受此项服务。申请维修共享代步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1)申请下单人必须为维修车辆车主本人或委托人;(2)必须在我司提供的维修共享代步车服务网点进行车辆交接;(3)申请维修共享代步车的客户需同意车阵通共享租车合同。

2、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。

3、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、维修义务。

4、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、车辆风险保障金。

5、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。

6、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并承担由于违章、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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